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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03-04 14:11:30来源:
导读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工伤保险的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工伤保险的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基金利息以及其他依法纳入的部分构成。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区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根据提交的材料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职工及其近亲属和所在单位。

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 经工伤认定的职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具体标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拖延或拒绝缴费。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该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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